张春桥(1917~2005 .4.21.) 山东巨野人。其祖、父均为旧官僚、地主。
1931年至1934年在济南正谊中学(今济南十七中)读书。1933年春参与发起成立华蒂社,并开始发表小说、散文等文艺作品。
1935年5月到上海,从事文化写作,曾撰文指责过鲁迅。
1937年9月返回济南,参加抗日救亡活动。
1938年到达延安。同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在晋察冀解放区先后担任《晋察冀日报》和《石门日报》主编。1949年随军南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后立后,历任上海《解放日报》副总编辑、社长兼总编辑,中共上海市委常务委员、宣传部部长、上海市委书记处候补书记等职。
1958年发表《破除资产阶级法权思想》一文。
1965年任中共上海市委书记处书记,分管宣传文化工作。
从1966年“文化大革命”发动时起,任中共中央文化革命领导小组副组长。
1967年初,同姚文元、王洪文制造上海“一月风暴”,在全国刮起夺权风。此后任上海市革命委员会主任、中共上海市委第一书记兼南京军区第一政治委员、中共中央军委常务委员等职。
1975年1月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任。被选为中共第九、十届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第十届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
1976年10月,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受到隔离审查。
1977年7月经中共第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被永远开除党籍,并被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
1980年11月至1981年1月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的公开审判。
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案判决书》中做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张春桥,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同江青一起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在十年动乱中,张春桥是向人民民主政权实行夺权的肇始者和自始至终的煽动者、策划者,对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害。……被告人张春桥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九十二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九十三条策动武装叛乱罪,第一百零二条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第一百三十八条诬告陷害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判处被告人张春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83年1月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原判处剥夺政治权力终身不变。
1997年12月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
1998年1月保外就医。
2005年4月21日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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