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委托代理合同
以下简称甲方)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委托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办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乔恒律师为甲方与公司劳动争议案的仲裁、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依法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因乙方原因错过或耽误仲裁、诉讼等事宜应给予甲方赔偿。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证据。如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由于乙方的原因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由于甲方的原因终止合同,代理费不退回。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六、根据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收费如下:
(一)、乙方按仲裁、和解、判决、调解确定金额的18% 向甲方收取代理费(确定金额不包括企业年金个人交付部分、结算的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在该仲裁、和解、判决、调解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逾期支付按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二)、差旅费200元由甲方承担。
七、该案仲裁或诉讼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八、发生纠纷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仲裁或诉讼终结止。
十、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双方需再行协议。
甲方 乙方
签字或盖章: 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