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定人事代理合同(2)
(三)乙方委托甲方的各种单项人事代理服务,甲方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及与乙方签订的单项人事代理服务合同要求办理;乙方委托办理代理项目时必须携带合同书与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必须出具由乙方签字盖章的委托书与乙方身份证原件。
(四)合同期间,甲方如未按合同要求为乙方提供服务,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补偿或赔偿要求。
(五)乙方工作单位或联系电话变动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如因未告知变更情况而导致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五、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宁波市海曙区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 乙方:
(盖章) (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