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定人事代理合同
甲方:宁波市海曙区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
乙方: (档案编号: )
根据《浙江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接受乙方人事代理委托,为乙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二、人事代理的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限届满,要求终止合同的一方,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未通知,则视为本合同自动延续至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之日止。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可为乙方提供以下人事代理服务:1、代缴个体工商户(户口在老三区)、自由职业者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2、根据档案材料出具证明材料;3、办理应届未就业全日制院校本科毕业生集体户口挂靠;4、人事档案管理;5、办理集体户口挂靠;6、代办各类考试报名;7、有关人事政策咨询。
(二)甲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收取乙方人事代理服务费(与档案管理费语义完全相同) 元/年/人,乙方应在每年合同届满前一月付清次年费用,因乙方拖欠代理服务费,甲方有权暂停服务至乙方付清代理服务费与滞纳金之日。
(三)合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为乙方人员办理转档,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允许任何单位(司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除外)或个人借阅或查阅乙方人员档案。
(四)合同期间,因甲方原因导致的档案材料缺损或遗失,由甲方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五)乙方每年4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通知甲方。如乙方未及时向甲方通知,乙方同意甲方将按当年的平均基数报社保部门。基数一经报出,乙方不得修改。
如乙方委托代办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未按时向甲方缴纳,甲方有权为其办理终止手续。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在办理委托人事代理时应按甲方要求补全档案材料,因乙方原因导致档案材料不全,由此引起有关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二)合同期间,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期缴纳代理服务费。每迟延一日,甲方有关权按照迟延支付的代理服务费的万分之五/日收取滞纳金;如乙方要求提前中止合同,余下的档案管理费不予退还,作为对甲方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