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律师风险代理合同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受委托人: 辽宁利金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大连市西岗区越秀大厦25层
甲方因 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乙方律师以诉讼或者非诉讼的方式处理。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苏环海律师(助理: )担任甲方委托代理人。乙方指派的上述律师或助理因故不能完成代理事项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师继续承办甲方委托的事项,并不得因此而损害甲方的利益。
甲方在乙方指派的律师(助理)之外委托第三人代理或者处理本事务的,应当经乙方同意。甲方单方委托他人,视为乙方已经全部完成诉讼任务,甲方承诺依照标准全额支付律师费用,预期支付每日按照律师费用的3%支付滞纳金,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二、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事实经过,提供与本事务有关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甲方必须将证据材料复印件全部交法院备案,如甲方提供虚假事实和证据,或者利用乙方律师从事违法活动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向甲方追偿费用和损失。
三、乙方律师应当充分应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按照甲方的指示和法律的规定,认真完成受托事务代理活动中的各项工作,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乙方律师应当及时告知甲方有关代理工作情况和进展情况。受托事务处理终结时,乙方律师应当向甲方报告处理结果。乙方律师对甲方了解代理事项的进展情况和结果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乙方律师处理受托事务而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甲方,但有权从中扣除甲方尚未交纳的律师费和乙方律师因处理受托事务而垫付的费用。
四、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为:
1、 代为递交和签收法律文书,收集相关证据;
2、 代为参加诉讼(仲裁),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证据和质证;
3、 代为答辩和辩论;
4、 代为申请回避和控告;
5、 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反诉和上诉
6、 申请执行,代为接收执行回来的钱物等。
五、结合本事务的难易程度、涉案金额、所需时间、同行业收费标准及乙方指派律师的专业水平,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待案件处理终结后(含:调解、和解、执行完毕、甲方自行撤诉、甲方另行委托他人视为案件处理终结、甲方原因导致案件不能终结视为案件终结),甲方同意按照甲方获取(执行、和解、调解等方式)或必然获取(指甲方故意放弃债权,甲方故意阻止案件终结,如:故意不申请执行或拖延案件处理)金额(含诉讼费用)总额的 %向乙方支付律师报酬,逾期不缴纳费用的,除支付滞纳金(每日为律师费用3%)外,另行支付违约金为律师费用的20%以及相关为追缴费用交纳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