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代理合同
甲方因与 ,经协商,甲方聘请乙方的律师担任 的诉讼代理人。双方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
一、乙方指派 律师担任 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并依法支持公诉。
二、委托期限: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一审终结/二审终结。
三、甲方的义务:
1、真实、客观、全面的向乙方介绍案情,为乙方办案提供协助;
2、及时、足额的支付代理费和办案费。
四、乙方的义务:
1、查阅、了解本案的相关卷宗材料;
2、依法调取必要的证据;
3、按时出庭,依法提出代理意见;
4、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交代理手续,向甲方通报诉讼进展情况。
五、委托费用: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复杂程度,双方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先行向乙方支付一审办案费,若本案一审终结甲方获得补偿,则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代理费 元。若本案进入二审程序,则甲方预先向乙方支付二审办案费,一、二审代理费共 元,由甲方获得补偿金后支付乙方 。若本案一审未终结,但甲乙双方因特殊原因 解除本合同,则甲方支付乙方一审代理费 。
办案费是指乙方为办理委托事务所直接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交
通、食宿、通讯、复印等费用。
六、其他约定事项:
1、如果乙方未依法出庭参加代理或无故终止履行协议,办案费全部退还甲方,并且不得向甲方主张代理费;
2、如果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代理费仍需支付,办案费双方据实结算;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甲方: 乙方: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