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水器代理合同(2)
1> 乙方须有良好的商业信誉、销售策略及销售渠道;并熟练掌握产品知识、性能,必须给予下级经销商、分销商必要的指导和帮助,要有专职人员负责甲方产品销售和服务,维护甲方品牌形象和信誉。
2> 乙方须按照《净水器市场指导价》进行市场运作。
3> 乙方负责所经销区域内的广告宣传。乙方所作广告宣传不得虚假或抵毁甲方及其产品。
4>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签约辖区以外的地区销售甲方产品。如发现有串货情况,第一次发现予以警告,并处以窜货金额的3倍罚款。第二次发现窜货本合同自动终止。
5> 乙方接受甲方的统一管理,必须积极配合甲方对市场运作的监管和帮助。
价格规定
1.公司制定《净水机全国统一出厂价格表》下发各经销商,各经销商按此价格执行。
2.各地经销商根据此零售价格可自由浮动,下浮最低浮动不低于20%,上浮不作规定。
售后服务
1> 产品的售后服务,原则是由乙方负责, 若发现批量产品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换货。
2> 因甲方产品质量引起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销售、售后服务引起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守密义务
1> 法律规定必须公开外,乙方不得向第三者展示甲方营业报告书、价格表及其他有关有损甲方利益的情况。
2> 乙方不得向第三者泄露甲方按合同规定给乙方的经营管理资产秘密、企业VI标准及有损甲方利益的资料。
3>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授权经营书、和其他文件归甲方所有,乙方须负责保存,合同终止时归还甲方。
终止合约
以下几种情况,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
1> 协议签订后,乙方连续二个月内未确立和执行销售计划;
2> 乙方连续两个月提货额低于 万元。(注:协议签订后前二个月为市场开拓期,。)
3> 乙方不积极配合甲方展开的市场经营状况的调查,不提供相关的经营信息,不接受甲方的监管和帮助,经两次沟通无效的;
4> 乙方在当地区域乱价销售,不遵守甲方的价格管理规定,且拒不改正的;
5> 在当地的售后服务工作不到位,遭到顾客直接投诉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6> 乙方6个月内没能完成经销协议中所规定的年度提货总额的40%。(注:因各个市场而定年度提货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