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

网络游戏代理合同(3)

时间:2013-04-26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淡淡 点击:

  网络游戏代理合同(3)

“URL”代表统一资源定位符,包括域名和二级以及其他任何用来访问或定位游戏服务的名称。

本协议中涉及的所有有关本产品的”出售、销售”都是代表允许使用此产品的授权过程。所有有关本产品的”购买”都是代表购买允许使用此产品的授权。

协议有效地域

由双方约定协议有效地域范围。

经双方协商一致,研发公司与运营公司同意以下条款:

 

1.开发与可交付使用

1.1游戏的开发与支持 研发公司应向运营公司提供游戏的开发与设计、最终用户程、服务器端程序以及相关文件。同时,研发公司还应保证按照本协议规定的交付时间表进行同步的相关支持。

1.2未能按时交货 如果研发公司不能依照交付时间表完成,运营公司有权暂时不支付本协议规定的任何费用,直到交货的问题得以解决。时间将不会成为本协议的根本问题。

1.3可交付使用 研发公司应当依照交付时间表同步提供最终用户端程序、服务器端程序以及相关文件,包括所有结果代码、文档、列表、库、数据文件以及需用于游戏服务的所有相关程序软件。(”可交付使用”)

1.4本地化 研发公司应当负担游戏中文简体版本地化的费用以及游戏内所有的详尽文字内容,运营公司应有机会评估本地化的结果,并且提供确认。

2.指定及授权

2.1唯一指定 研发公司在本协议中提供给运营公司以下独家的唯一的权利:

(a)再生产、演示及展示本产品;

(b)对中国大陆的用户直接进行或通过经销商和分销商进行本产品的销售、市场行销、分销等活动;

(c)允许中国大陆的最终用户可以以结果代码的形式使用此产品;

(d)提供维护与支持服务,包括但不仅限于:技术支持、软件支持、客户服务及在线客户服务,所有GM将对研发公司的专门GM负责人汇报。所有运营公司的GM必须依照研发公司提出的客户服务规范对中国大陆的最终用户进行服务;

(e)安装、拷贝、储存、编辑及修改服务器端程序以便提供必要的游戏服务。

整体统称”权利”

2.2互联网权利 协议各方同意,尽管本协议限定的区域为中国大陆,运营公司仍然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本产品的市场行销及销售活动,但运营公司应该确定通过互联网访问的用户来自中国大陆。如果通过互联网对中国大陆以外地区进行的销售达到或超过了全部产品销售和收费的10%,将视为运营公司违反了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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