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合同

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时间:2013-03-22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淡淡 点击:

  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案例:

    甲乙丙丁四人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四人分别出资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甲任董事长。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甲乙丙三人与丁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公司由丁承包经营,丁每年向其他三人支付固定的承包金25万元在他们之间分配,公司经营利润归丁所有,如出现亏损由丁负责弥补,经营期满时丁需保持公司股权价值不变或增值。公司经营一年后,获利120万元(已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丁认为根据经营承包合同约定,在交付25万元承包金后剩余利润应归其所有。甲乙丙三人则认为该承包合同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比例的规定,应属无效,要求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遂诉至法院。

    邸律师评析:该案涉及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法律规则的性质与公司领域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边界的冲突问题。承包从某种意义上改变了公司内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分权制衡的治理结构和权限安排。但是,承包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获得利润是股东的权利,此种权利与其他的民事权利一样是可以通过合同进行重新安排的,当然亦可放弃。承包经营可以将经营者视为执行董事来负责公司事务的处理。取得了董事会授权。由于合同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又由于《公司法》中有些权利是不能由一个承包人行使的,如修改公司章程、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权利,只能由股东会行使,承包合同中有于此相抵触的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没有抵触的,应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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