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农牧渔业)
农牧渔业类合同参考格式(样本)
目
录
1)总则
2)合作各方
4)经营目的、经营范围与经营规模
5)合作条件及其构成
6)合作各方的责任
7)董事会的组成
8)经营管理机构
9)筹备和建设
13)税收、利润和亏损
14)合同的审批、生效、延长和终止
15)合同的修改
16)保险
17)商标
18)适用法律
19)争议的解决
20)其它
21)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合作各方
第二条
合作各方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第三章
成立合作经营公司
第四条
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它有关法规的规定,双方以各自的法人身份共同建立的经济实体。
第五条
公司的一切经济、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政府法律、法令及有关条例规定,并受其保护。
第六条
甲乙双方对合作经营公司的债务、风险、亏损共同承担责任,其盈利共同分享。
第四章
经营目的、经营范围与经营规模
第七条
合作公司的经营目的:以发展中国的国民经济,实现四个现代化并取得合法利润为目的。其宗旨为,通过双方密切合作,使海涂开发事业取得突破性进展,满足国内外市场对对虾、鳗鱼等水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双方在经济上获得实惠。
第八条
合作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国内外市场急需的对虾、鳗鱼等水产产品,争取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的竞争能力。
第五章
合作条件及其构成
第十一条
甲方以土地使用,乙方以资金,构成合作条件。
第十二条
合作方式:
甲方提供土地使用,乙方提供现金或实物、设备。
第十三条
乙方投资的实物或设备,应经甲方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由合作企业与乙方签订买卖合同经审查批准后,三个月内应由甲方派员实地考察并委托中国银行按其规定向乙方银行开具信用证。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必须按商定的期限,如数划出土地供使用和付出资金。否则由违约方负担其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六章
合作各方的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有责任履行下列义务:
1.向中国政府授权机关申请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2.向有关部门办理合作公司使用土地的有关手续;
3.根据生产需要,合理安排合作公司的用房,公用设施、订购可在国内生产的机器、设备、工具等;
4.协助采购国内供应的原材料、包装材料、其它消耗品等,办理燃料、水、电增加供应电话、电传、电报挂号等申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