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2)
㈡解除协议签订后的效力和效力终止问题应从合同法理论去分析。合同签订后的效力分为生效、效力待定、无效三种,合同的效力终止则由合同法作出明确规定。“合同作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合同法根据没有这个术语,原告用“作废”这个词来形容合同的效力显然是非专业的,不能清楚表述原告的主张。同时,原告一方面主张合同附有生效条件,条件未成就时合同未生效,另一方面又主张“合同作废”,这两种主张自身又是相互矛盾的,既然合同未生效又何来“合同作废”一说。因此,主张未生效或者主张失效,两者只以选其一。
由于旁听无法见到解除协议的内容,笔者无法判断解除协议是否果真如原告所言附有生效条件,此在仅作理论分析。如果解除协议已经生效,原告所主张的撕毁合同书说明“合同作废”显然是不成立的。其一、合同生效后,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包括合同解除在内的七种情形,合同书被撕毁不在七种法定情形之列,因此解除协议并未终止效力。其二、合同书仅是一种书面证据用以证明当事人签订合同情况,所以本案中合同书被中介撕毁事实上仅是书面证据被毁而已,合同效力的状态并不受此影响。其三、解除协议原件虽然被撕毁,但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证人均确认原被告双方曾签订解除协议和协议内容,加上被告提供的解除协议复印件,这些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签订解除协议的情况以及解除协议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