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代理词(4)
2、被上诉人张振永非法购买上诉人房屋的行为不属于善意取得,应依法返还。
依据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国( 1982 ) 29号 )的规定,被上诉人张振永购买农村房屋应办理宅基地使用证,可是被上诉人张振永并未依照条例的规定办理。而且其对迟迟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原因也是明知的,可见其购房不是善意取得。况且该房产买卖协议无效的事实,已经为原一审法院依法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为双方返还。
五、被上诉人张振永与其子张彦敏在属于上诉人孙玉玲使用的宅基地上所盖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应依法予以拆除。
被上诉人张振永与其子张彦敏在未通知上诉人孙玉玲的情况下,擅自在属于上诉人孙玉玲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因此所建造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应依法予以拆除,由此所造成的损失 由于被上诉人张振永、张彦敏夫妇非法占用上诉人孙玉玲的房屋长达十八年之久,他们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应依法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由于争议房产为上诉人孙玉玲所有,且本案争议也未超过诉讼时效,被上诉人张振永非法买卖房产的行为不属于善意取得,因此应依据法律规定予以返还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律师 陈彦江
王东华
二00七年八月十五日
也应由其自行承担。六、本案被告应向上诉人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