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范文
《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4年4月22日通过,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6月23日审议批准,现予公布,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4年7月11日
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建设现代文明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环卫、交通、教育、商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和新闻等单位,应当广泛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本市二七区、金水区、中原区、管城回族区、邝山区的建成区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禁放区域具体界限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五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准生产、运输、携带、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市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生产、运输、储存、悄售烟花爆竹的,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六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播放爆竹燃放录音或使用模拟爆竹的声响制品。
第七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单位(包括门店)燃放烟花爆竹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携带烟花爆竹的,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