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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会议讲话稿(2)

时间:2013-07-25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丫丫 点击:

  首次会议讲话稿(2)
贸易组织规则允许的“绿箱政策”,许多国家都把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或税收减免作为支持农业的重要政策工具。财政补贴分为对农民的保费补贴和对经营主体的补贴两个层次。直接的保费补贴有助于提高农民对保险的购买力和投保积极性,也是各国政府开展农业保险的普遍做法。目前,在开展农业保险试点的地区,地方财政都给农民直接的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可采取支持保险公司建立农业保险基金或购买再保险等方式,以支持其经营的可持续性。对农业保险免征一切税赋是许多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而我国除免征种养两业保险的营业税外,没有任何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建议国家对农业保险业务在免去营业税的同时,减免所得税,鼓励保险公司开拓农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所减免的税收转入专项农业保险基金,用作应对农业大灾之补偿的积累。

三、对农业保险给予信贷支持。建议有关金融机构对于参加保险的农户,可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出现流动性资金不足的融资需求,允许其申请一定额度的无息或低息贷款。保险公司可利用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销售保险产品。

四、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再保险机制被国外农业保险经营实践证明是一种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发达国家大多通过提供再保险或巨灾保险基金等形式为农业保险提供政策支持。在我国,由于没有巨灾支持保护体系,灾害损失完全由保险公司承担,风险集中,赔付率居高不下,保险公司的积极性、承保能力受到很大影响。为此,建议中央财政出资建立中央级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各类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按照商业再保险原则向基金购买再保险,以分散自身风险。

五、保险公司要转变观念,改革创新。在组织形式上创新,鼓励专业性农险公司、相互制农险公司、地方政策性农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的市场主体经营农险业务;在产品上创新,保险公司要加强人才培养,提高技术水平,开发更多满足农民需要、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在服务上创新,保险要覆盖农业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及农民生产生活的各个环节,特别要做好防灾防损等前置性服务;在销售渠道上创新,保险公司要将直接销售与间接销售相结合,创新销售形式,扩大保险产品覆盖面。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农业发展水平、风险分布和保险需求有很大差异。应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采取自办、与公司联办或委托公司代办等形式,灵活有效地开展农业保险。同时,各地保险、财政、税收、农业、卫生和防疫等相关部门应建立协调机制,相互配合,共同支持农业保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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