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

公里货物运输合同法(3)

时间:2013-03-19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淡淡 点击:

  公里货物运输合同法(3)

    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运输线路的选择

    一般情况下,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因此,物流企业应当合理设计、规划运输线路,因违反运输合同的约定增加运程而增加的运输成本只能由自己承担。

    (二)、托运货物的查验

    承运人在接收托运货物时务必认真查看托运货物的包装是否完好、是否符合运输合同约定,查验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是否与运输合同相符,审核托运人保价的金额或者声明的金额与货物实际价值是否基本相符,审查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货物是否已办理完有关手续,检查属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货物是否已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并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等,如出现违法或与运输合同不符的情形应及时告知承运人,并留下由承运人签署认可的书面记录,或者依法拒绝运输。否则,承运人对货物的签收就意味着认可托运货物符合法律规定及运输合同的约定,托运人已经履行了法定及约定义务,之后即便是因托运人原因导致的货物短少、损毁等风险也依法由承运人承担。

    (三)、通知收货人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因此,在货物(尤其是鲜活物品)运输到达后,承运人应当按照货物运输合同中约定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或送货上门,遇到合同中约定的联系方式或地址有误无法联系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收货、逾期提货的,承运人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托运人,并同时采取合适的方式予以保管,或者依法予以提存、变卖,或者依照运输合同约定退回至托运人,在此情况下,妥善处置托运货物是承运人的义务,如果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损失扩大的,承运人对扩大的损失将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承运人应当仔细核对收货人的身份信息,应确保实际收货人与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指定的收获人相符,以避免错误送达招致托运人的索赔。

    (四)、留置权的行使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承运人除应当在运输合同签订过程中避免在合同中出现类似“承运人放弃在任何情况下对托运货物的留置权”的约定之外,还应当在必要的情况下合法行使留置权。首先,要注意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其次,行使留置权的承运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行使留置权的承运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后,行使留置权的承运人应当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运输合同约定的期限(不少于两个月)内或指定的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内履行债务,托运人或收货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运人才有权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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