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

公里货物运输合同法(4)

时间:2013-03-19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淡淡 点击:

  公里货物运输合同法(4)

    (五)、验货

    在履行货物运输合同的过程中,货物运达目的地后的验货环节,是全面履行运输合同、划清责任、避免纠纷与争议的重要环节,物流企业应当予以充分重视。《合同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各方当事人就此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且无法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期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因此,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对货物进行检验不仅是收货人的权利,也是承运人减少自身法律风险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若收货人对货物验收合格的,承运人应当注意保存相应的书面材料。

    (六)、货物的毁损与灭失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承运人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除非承运人有证据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等免责事由的存在,否则无论承运人自身是或否存在过错,只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毁、灭失的,承运人就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承运人除应当在运输过程中尽到谨慎义务、要求托运人为托运货物投保或者自己投保货物运输险之外,还应当注意搜集、保存、固定有关免责事由的证据材料,以减少自己的赔偿风险。

    另外,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货物损毁、灭失的赔偿责任的范围的确定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是对未保价货物损毁、灭失方面的规定。对于此种情形,《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承运人的赔偿额首先根据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没有约定的,该范围不包括债权人,也即托运人因此受到的可得利益(预期利益)的损失,并且不能超过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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