桉树及林地转让合同(2)
2、在甲方办好乡镇一级砍伐手续并上报县林业局后支付 天内支付 万元。
3、乙方在砍伐林木到1/2数量一半后支付 万元。
4、待所有林木面积砍伐完毕后,乙方支付甲方 万元。
5、在甲方协助乙方办完林权证后,并待乙方扶育经营范围内林木一年后并无任何纠纷支付余额。
第六条
乙方有权自行将活立木啊贷款在投入经营。
第七条 为了有效地经营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土地内原有林道及从该土地至国(县)道的道路和其他林业设施(林道、防火林带等)无条件保留供乙方无偿使用。同时,乙方根据林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可在该土地内自行开设林道、防火道、建设施工用房和其他有关设施而无需甲方同意。
第八条
甲方及甲方成员不得自行和准许他人在本合同承包土地范围内进行内进行毁林开垦、放牧和野外用火活动;也不得自行和准许他人在本合同土地范围内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采石、采矿、取土打砖、葬坟等任何影响乙方承包经营该土地的活动,否则,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同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整。
第九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承包的土地时,甲方应负责提供土地权属证书,协助乙方办理登记、地上附着物及其他设施清点等补偿手续,以尽快取得征用补偿金。其中土地上 所有的固定设施补偿和林木及青苗补偿费归乙方所有,属于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属于乙方的补偿费应在甲方取得补偿后当天向乙方支付。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背本合同第四条款的约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林地转让额,第逾期一日则每日按未付总额万分之三支付滞纳金给甲方。甲方还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