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合同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2)

时间:2013-05-05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淡淡 点击: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2)
条件,原审法院不应予以受理。综上,请求:1.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闽经初字第43号民事裁定;2.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华闽公司答辩称:一、上诉人关于“原审法院没有审查上诉人提出的异议,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的上诉理由毫无根据。原审法院全面审理了上诉人的管辖异议,并且针对其异议作出了裁定。二、上诉人称本案与香港法院受理的案件是“同一案件”的说法不能成立。这两个案件有一定联系,但绝不是“同一案件”。两个案件性质不同,主体不同,诉讼范围不同。三、上诉人出于个案利益曲解“一国两制”的基本原则,上诉观点是错误的。四、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关于“本案不属于由内地法院行使专属管辖权的案件”及“香港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与本案无关。本案股权转让合同的工商登记机关在福建省,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地在福建省,其诉讼标的即转让的股权也在福建省,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五、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部分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问题与本案管辖权异议无关。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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