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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南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新政策

时间:2014-05-10 15:14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森林狼   点击:次  

湖南省委、省政府、省教委和省教育厅:

今年4月9日,湖南省教育厅下达了一个《关于对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进行调查摸底的通知》(湘教通【2012】171号),虽然实施者没有给予任何承若,但是我们认为无论从形式还是从内容都能说明对解决湖南省原民办教师及代课教师历史遗留问题的行政程序已经启动。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裁量权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尽快解决湖南省原民办教师及代课教师历史遗留问题提几点合理法的建议:

一、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第四项明确指出:“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尽管《通知》中没有明确给予任何承若,但是调查摸底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湖南省原民办教师及代课教师历史遗留问题,鉴于问题的复杂性,我们视期限自动延长30日,也就是说,这个问题必须在7月9日以前办结。

二、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众会制定行政决策

现在,调查摸底基本结束,不论情况是否真实,都应该制定出行之有效、统筹兼顾和标本兼治的行政决策,有些省份决策在通知中就体现出来了。为了凸显湖南政府的法制精神,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二)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三、行政机关应当要求当事人推选代表参与行政程序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没有委托共同代理人的,应当推选代表人参与行政程序。代表人代表全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程序。

代表人的选定、增减、更换,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行政机关。”

同时,根据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行政程序参与人在行政程序中,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四、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执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该平反的要平反,该赔偿的要赔偿,该补偿的要补偿。

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实行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制度。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一般规则:   (一)符合法律目的;   (二)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偏私、不歧视;   (三)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四)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要,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显失均衡;   (五)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以外,处理相同行政事务的决定应当与以往依法作出的决定基本相同。”

总之,行政机关要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既“不让老实人吃亏”,又坚决打击那些想借机套(骗)取国家钱财的不法分子。我们要让“湖南政府法制精神”发扬光大,让党的政策温暖每一个人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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