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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京籍考生因不能报考状告北京市教委 法院开庭

时间:2014-06-11 10:34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森林狼   点击:次  

昨日上午,一件特殊的行政诉讼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是9名“非京籍”初三学生,其中,包括在京务工的豫籍农民工谢国良的儿子,被告是北京教育考试院。今年5月,原告因不能报考北京市的普通高中起诉讼。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展开激辩,案件没有当庭宣判。

【起因】非京籍初三学生不能报考北京高中

谢国良在北京务工20多年,孩子在北京从小学上到初中,但中招报名时被告知只能报考中等职业学校,不能报考普通高中。

4月28日,包括谢国良的儿子在内的8位非京籍初三学生对北京市教委提起行政诉讼。5月12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认为,诉讼主体不是北京市教委,而是北京教育考试院。5月14日,9位学生(新增1人)重新提起行政诉讼。5月19日,海淀区法院立案受理。原告在诉状中请求撤销被告剥夺其在京报考普通高中资格的行政行为。

6月10日上午9点半,该案在海淀区法院41号法庭开庭审理。5位原告家长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海、北京市鑫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胡贵云为原告进行公益辩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是北京市中招办一位副主任和一名科研办干部。

原告表示,原告在北京有正式学籍,但在报考高中时,发现在指定网站的报考系统中,没有为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提供相应程序,只能报考职业学校。该网站还显示:非北京市户籍考生要根据“九种情况”区分报名资格。其中,“台胞子女”、“博士后子女”、“随军子女”等可以报考普通高中,唯独“随迁子女”只能报考“职业高中”。据此,原告认为,被告剥夺了原告报名参加普通高中考试的权利,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的规定。此外,报名时设定“九种情况”,违反了《教育法》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的平等权利”的规定,构成身份歧视和受教育权的不平等。

【辩论】受教育的权利该由谁来保障

对受教育权被剥夺一说,被告方认为,《教育法》规定,“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地方政府有权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政策和措施。同时,原告依然享有在户籍地报考普通高中的权利。

对于“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被告认为主要应由户籍所在地的政府承担。原告方要求其提供法律依据,被告未能提供。

对于身份歧视一说,被告指出,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针对的是所有在京随迁子女,并非只针对原告9人,属于抽象而非具体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原告方则认为,其限制报考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非抽象行政行为。

北京教育考试院是否违法呢?被告方表示,他们只提供考试服务,但升学政策是依据国家、北京市政府及市教委的文件规定制定的,原告针对的是政策不合理,而考试院只是执行单位。对此,原告辩护律师建议法庭在进行相关审查后,把政策执行者北京市教委追加为被告。胡贵云说,教育的对象是孩子,但不根据孩子的德智体等表现去审核,而是根据家长、户籍等审核,这是一种严重的歧视,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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