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教育部起草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办法明确,高校如有违反规定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等情况,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招生的处理。同时,办法还明确实行高校招生工作问责制。
情节严重暂停招生
昨日公布的办法明确,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制度,有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信息的;擅自调整招生计划的;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或者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的;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出台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等7种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招生的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招生工作人员如有违规更改考生报名、志愿等信息的;泄露尚未公布的考生成绩、考生志愿、录取分数线等可能影响录取公正信息的,或者对外泄露、倒卖考生个人信息的;索取或收受考生及家长财物等9类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冒名入学学位无效
此前关于“考生冒名顶替入学”的报道让人觉得荒诞,却又真实存在。昨日公布的办法规定,考生存在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照顾政策的,冒名顶替入学等情况,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并由学校予以追回。
办法明确实行高校招生工作问责制。高校校长、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校、本部门、本地区的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干部干预移送纪检
招生中,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直接负责人难辞其咎外,有关责任人也会被问责。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生工作,影响公平公正、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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