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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

时间:2014-09-10 12:46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森林狼   点击:次  

入驻兰州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以外,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列入国家重点科技发展计划并获得相应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低于30%的配套资金支持。引进或创建国家工程技术中心、研究院所、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试验)、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在享受甘肃省奖励政策的基础上,由兰州新区财政一次性再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扶持。引进或创建省级的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在享受甘肃省奖励政策的基础上,由兰州新区财政一次性再给予50万元的扶持。

在兰州新区注册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内资企业总部、管理型营运中心、外商在兰州新区投资的生产型企业,自纳税年度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新区本级留成部分由新区财政全额列支给企业。新办的独立核算从事金融业、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息业、技术服务业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企业所得税新区本级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列支,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列支。

入驻兰州新区的金融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大型企业总部基地,自纳税年度起10年内,其高新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新区财政全额列支。

注册并在新区上市的公司,新区财政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资金奖励。国家“长江学者”、“千人计划”人才在新区注册公司创业的,经新区管委会认定,给予100万元的创业资金支持,并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和不少于8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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