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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4-09-10 12:48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森林狼   点击:次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税收优惠和财政扶持措施

第三章 固定资产投资优惠

第四章 收费减免政策

第五章 权益保障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中发【2010】9号)和《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文件精神,实施“大喀什”空间发展框架,实现“特区与城市同步发展”的构想,加快喀什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的步伐,促进开发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鼓励国内外投资集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投资者来喀什投资兴业,现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优惠政策,以响应国家对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

第二条 凡开发区所属行政区域内资源、市场、产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律开放,国内外投资者可以合作、合资、独资等合法形式进行开发利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凡是在开发区投资,投资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凡申办生产企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经评估后最高可占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70%。

合伙企业的出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根据《关于加快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意见》(新政发【2012】48号)文件规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自治区级管理权;可审核办理本开发区国内外投资者享受优惠政策及相关证书,并对执行情况予以监督和落实。

第五条 除本规定外,凡是中央、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新疆贫困地区以及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以及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赋予喀什地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在本开发区内均适用。

第六条 鼓励投资的领域:

(一)商贸物流;

(二)金融贸易

(三)出口机电产品配套组装加工;

(四)进口资源加工;

(五)高新技术产业;

(六)可再生能源、新能源、新材料;

(七)农副产品深加工;

(八)纺织、建材;

(九)机械制造;

(十)旅游、文化

(十一)民族特色产品加工;

(十二)生物技术;

(十三)会展经济。

第二章 税收优惠和财政扶持措施

第七条 产业鼓励类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免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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