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育资讯| 留学| 校园| 作文| 范文| 论文| 教案| 课件| 试题| 专题| 教学反思|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喀什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3)

喀什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3)

时间:2014-09-10 12:48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森林狼   点击:次  

二、迁入开发区或在开发区新注册的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公司制变更为合伙制), 执行以下政策:

(一)投资收益依法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代扣代缴。

(二)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投资收益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缴纳所得税后,开发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

(四)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因提供投融资管理或咨询服务等取得收入而缴纳营业税后,开发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

(五)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权益转让收益,以及合伙人转让股权的,依法不征收营业税。

三、股权投资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选择在开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开发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

前款所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公司型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或非法人机构的,则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并视为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财政扶持政策类:

一、为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中央财政设立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财政支持、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用于支持提高中小商贸企业的融资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培训和管理咨询服务、市场开拓能力、物流配送和经营辐射能力等项目。开发区根据其财力情况,安排资金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并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二、设立开发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由开发区财政预算安排,采用贷款贴息或无偿支持方式,专门用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等其他扶持项目。

三、开发区设立扶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天使资金”,以无偿支持形式为主,对提出申请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额度一般在10万元人民币至60万元人民币的支持;对进入成长期和壮大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申请政府周转基金支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符合支持条件的,一般可获得100万元人民币至500万元人民币的支持;重大项目可获得高于500万元人民币的支持,周转基金采取无息借用方式,2至3年后归还。

四、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电子商务、境外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支持。

五、推动股权投资基金与开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效对接,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开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的,在享受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由开发区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六、自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开发区实际缴纳下列税款额,按超额累进比率给予财政扶持:


上一篇:兰州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下一篇:北京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本文地址:http://www.edu399.com/jyzx/119713.html

本文标题:喀什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3)

评论列表(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