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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

时间:2014-09-10 12:48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森林狼   点击:次  

第八条 对开发区内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配套件、备件,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第九条 鼓励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托、金融租赁等各类金融机构在开发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对新落户的金融机构给予开业奖励,具体方式“一事一议”。

第十条 开发区内的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均按国家幅度范围的上限执行。

第十一条 2015年12月31日前,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开发区内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第十三条 对开发区内新办的农副产品加工转化、高新技术产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生产用电给予每度0.1元人民币的地方财政扶持;每出口创汇一美元,企业直接出口创汇的,地方财政奖励0.05元人民币;每出口创汇一美元,由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地方财政奖励0.02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对在开发区内新办的旅游文化产业,从事A级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建设及从事旅游服务经营的企业,从事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的企业,旅行社,五年免征自用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五条 鼓励国内外航空企业来喀什发展航空运输产业,对开通喀什机场直达周边国家主要城市的国际航线、以及疆外主要城市的国内直达航线,根据航线运营情况,制定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凡在开发区内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海关实施监管的边境货物进出口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可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第十七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执行以下政策:

一、迁入开发区或在开发区新注册的股权投资类公司制企业,执行以下政策:

(一)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赋予开发区的政策(财税【2012】112号),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5年免征政策,免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5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即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央部分,1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公司向股东分红时,原则上不再奖励,如对地方财政贡献确实较大的,开发区可视情况按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二)如不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但公司股权70%以上由自然人持有且自然人承诺选择开发区作为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公司向股东分红时,自然人股东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原则上不再返还,如对地方财政贡献较大的,开发区可视情况按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三)如不能满足以上两种条件的企业,则执行15%所得税率,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企业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红时,股东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开发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即企业实际所得税率为12%,股东实际所得税率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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