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2012年12月31日前,投资者在开发区新办的工业企业,在报建过程中,可减免以下四项费用:
一、各行政许可项目工本费。
二、工业及仓储项目城市配套费。
收费标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新建、改建工程总投资的3%收取。需要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另按建筑面积加收配套费,加收标准为:工业厂房、仓储用房25元/平方米。
三、施工期间的排污费。
收费标准:建筑面积4元/平方米;排水管道、供热管道按2元/平方米。
四、施工期间建筑垃圾(渣土)准运证办理。
收费标准:5元/吨。
第五章 权益保障政策
第二十二条 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投资方申请办理行政事项的,开发区各部门必须在收到投资方有效文件和相关资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结批复或给予明确答复。
第二十三条 在开发区投资新办企业需办理相关证照手续的由开发区招商服务中心协调办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治安承诺制度。公安部门与辖区内企
业签订治安合同,明确治安责任人,作出治安承诺。对向辖区内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干扰施工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为投资者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第二十五条 实行开发区重点企业挂牌服务和企业检查准入制度。检查前须经管委会同意。
第二十六条 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通讯等条件,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和经济促进局负责招商引资,引进国内外技术、资金,促进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政策由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和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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