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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4)

时间:2014-09-10 12:48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森林狼   点击:次  

(一)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享受开发区5%-10%的财政扶持。具体标准为:5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万元人民币)部分,扶持比率为5%;50万元人民币至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人民币)部分,扶持比率为6%;100万元人民币至300万元人民币(含300万元人民币)部分,扶持比率为7%;300万元人民币至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人民币)部分,扶持比率为8%;500万元人民币至700万元人民币(含700万元人民币)部分,扶持比率为9%;70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扶持比率为10%;

(二)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可享受开发区18%-30%的财政扶持。具体标准为:5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万元人民币)部分,扶持比率为18%;50万元人民币至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人民币)部分,扶持比率为20%;100万元人民币至300万元人民币(含300万元人民币)部分,扶持比率为23%;300万元人民币至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人民币)部分,扶持比率为25%;500万元人民币至700万元人民币(含700万元人民币)部分,扶持比率为28%;70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扶持比率为30%;

(三)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减优惠政策或者免减税期满的纳税人可享受开发区10%-20%的财政扶持。具体标准为:1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0万元人民币)部分,扶持比率为10%;100万元人民币至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人民币)部分,扶持比率为14%;500万元人民币至2000万元人民币(含400万元人民币)部分,扶持比率 为17%;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扶持比率为20%。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不适用本条;

(四)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享受开发区15%-30%的财政扶持,具体标准为:1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万元人民币)部分,扶持比率为15%;10万元人民币至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人民币)部分,扶持比率为20%;50万元人民币至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人民币)部分,扶持比率为25%;10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扶持比率为30%;享受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的企业不适用本条;

(五)符合总部经济大楼优惠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房产税时可享受开发区30%-50%的财政扶持。具体标准为:5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万元人民币)部分,扶持比率为30%;50万元人民币至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人民币)部分,扶持比率为40%;10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扶持比率为50%。享受其他房产税优惠的个人不适用本条。

(六)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单位(或个人)可享受开发区20%-35%财政扶持。具体标准为:50万人民币元以下(含50万元人民币)部分,扶持比率为20%;50万元人民币至200万元人民币(含200万元人民币)部分,扶持比率为25%;200万元人民币至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人民币)部分,扶持比率为30%;50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扶持比率为35%。

第三章 固定资产投资优惠

第十九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范围内投资建厂、新办企业需使用土地的,需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喀什经济开发区投资合同》。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局依据《喀什经济开发区投资合同》,确定项目用地选址并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达到《喀什经济开发区投资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和开发要求并经管委会批准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对本地经济拉动作用强的项目用地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条 开发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属于喀什经济开发区鼓励类新能源、新材料、高新技术产业等项目,依据项目实际及竣工时限要求,以新建厂房建筑面积为准,按照不高于300元人民币/㎡给予产业扶持。(已经享受过其他补贴的不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第四章 收费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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