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对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可以由作出决定的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本细则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解释。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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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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