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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公务员列入立法(2)

时间:2014-09-12 17:49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森林狼   点击:次  

来临之即,省教育厅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修订情况进行了解读。我省曾于1998年颁布施行《实施办法》,现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对教师队伍建设的要求。经十四次易稿,新修订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于今年5月30日经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南国都市报记者许欣 实习生郑红玲

教师不得体罚学生收受财物

新《实施办法》与时俱进删除或修改了与现行政策体制和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条款,特别是根据海南教师队伍建设的薄弱环节与迫切需求,增加或强化了教师权益保障、师德师风、教师队伍管理等有关条款。强化了教师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了教师依法在工资、津补贴、住房、医疗、保险、退休、奖励、培训、参与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教师申述等方面享有的权益。如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新《实施办法》加强了对教师从教资质、教师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行为规范的要求。如第六条将我省作为国家试点省份正在试行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第七条强调“实行市、县(区)、自治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定期轮岗交流制度”。

新增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十二项教师不得出现的具体行为,其中多项禁止行为直接指向了近年来我省乃至全国教师队伍中出现的问题。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的;

2拒绝接受或者不按要求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3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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