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奖励和优待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包括合同工)实行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给予延长产假优待;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一周,一方晚婚一方享受。
第二十六条 经县及县以上医院证明,对施行节育手术的干部,职工(包括合同工)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一)放节育环休息三天,免除一周重体力劳动;
(二)采取补救措施休息二十天;
(三)采取补救措施同时放节育环休息二十三天;
(四)结扎输卵(精)管休息三十天;
(五)采取补救措施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三十五天;
(六)妊娠中期引产休息五十天;
(七)妊娠中期引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六十五天;
节育手术后需配偶护理,经医院证明,配偶单位批准,护理期间工资照发。凡采取补救措施、输卵管结扎、妊娠中期引产术者,凭县及县以上医院证明,手术当月供应一等粉(糯米)十市斤,食(酥)油两市斤。
第二十七条 汉族干部、职工、家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且孩子在十四周岁以下者,经申请批准均可办理《独生子女证》:
(一)夫妇原有两个孩子,送他人一个的;
(二)夫妇原有两个孩子,死亡一个后不再生育的;
(三)再婚夫妇一方带有再婚前仅有的一个孩子,另一方为未生育过,且婚后又不再生育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独生子女证》:
(一)夫妇原有两个孩子,送他人一个的;
(二)再婚夫妇原有一个孩子,婚后又生育的;
(三)夫妇离婚后各带一个孩子的;
(四)夫妇离婚后子女虽法判归一方,未带子女的一方再婚后又生育的;
(五)双胞胎或多胞胎的。
第二十九条 凡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在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同时、由地(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奖励独生子女父母人民币50元;一方在部队或女方在其他省市者,办证奖励只享受一半。
(二)自办理《独生子女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五元至孩子年满十四周岁,夫妇所在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无固定职业者由干部、职工一方发给。
(三)在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入托(园)、就医应优先安排,招生、招工、征兵优先录取,并视工作需要可随父母就近分配。
(四)独生子女在藏的凭托儿所、幼儿园、医院收据由所在的单位各报销一半保育费、医疗费,在内地省市入园的,保育费每月在十五元以下的凭收据报销,超过部分和应交的书报费、个人消费的费用均由家长自理。
(五)户口在藏,十四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准予每隔一年半报销随父母休假的往返交通费,夫妇所在单位各负担一半。其住宿、行李费自理,不发途中伙食补助,半票以下不报卧铺票。父母一方户口在内地的,随父母休假(一年半)的交通费及保育费、医疗费由在藏一方单位报销一半。
(六)父母户口在藏,独生子女户口在内地的,其待遇均与户口在藏的独生子女相同。
(七)藏族干部职工夫妇双方自愿要求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其办证条件及待遇与汉族干部职工相同。
第三十条 区内藏族等少数民族干部、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孩子经医院证明和单位批准到区外就诊治疗,其往返路费和医疗费凭医院收据由夫妇所在单位各报销一半。医疗费实行包干的应酌情给予补贴。孩子入托(园)费凭收据由父母所在单位各报销一半。属个人消费部分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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