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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江苏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规定

时间:2014-12-24 14:15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森林狼   点击:次  

2015年1月1日起,江苏省将正式实施新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近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提出,具有本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范围更广

16周岁以上城乡居民原籍参保

据悉,2013年11月以来,江苏已全面整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此次,将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名为“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旨在建立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今后,参保范围将更加广泛:具有江苏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标准提高

分为100-2500元12个档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12个档次。相较于此前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等12个档次,相应有所提高。

其中,100元的缴费档次,原则上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

建终身个人账户

满60周岁可按月领养老保险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支付终身。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15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增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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