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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事业单位改革方案:放宽改制企业名称规定

时间:2015-01-05 21:36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森林狼   点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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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自2014年3月1日启动以来,极大激发了企业发展活力。最近,广西工商部门又专门出台指导意见,支持国有企业改制登记注册,为全区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提供政策便利。

放宽改制企业名称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经改制变更(设立)登记为公司的,原名称中的字号可以继续使用,有在先权利的除外。原名称中无字号但确需保留的,如是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如是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企业名称中含有“集团”字样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登记为国有独资公司的,且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不受其子公司数量限制,允许其继续使用“集团”字样。

原国有独资公司名称中含有“集团”字样的,因合并新设或分立新设国有独资公司,新设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其名称中可直接使用“集团”字样。

鼓励多种改制参股模式

鼓励多种经济成份的市场主体参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制。凡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等均可成为公司出资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持债权转股权。债权人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协商一致,同意将其债权转为改制后公司股权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的相关机构批准后,债权人可以成为股东。

出资方式可灵活多样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经评估净资产为零或者负值的,其改制设立的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应由改制后的股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出资,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和负债可以整体或部分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接。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经评估净资产为正值的,可以以该净资产的全部或部分作为出资改制设立公司制企业。如以部分净资产出资设立公司制企业的,该部分净资产对应的评估值应当为正值。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与公司制企业重组的,出资人可以以该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经评估的全部或部分净资产对公司制企业增资,被重组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以其重组对应的净资产值为注册资本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子公司。

已整体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公司,如由于历史原因下属企业中仍存在登记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可以直接申请该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变更登记为公司制企业,但该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未纳入原企业整体改制范围的除外。

在涉及注册资本缴纳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认缴,但法律规定注册资本保留为实缴制的应当实缴。

事业单位改革方案 事业单位改革2015最新消息:支持多种转制模式

支持科研院所转制。对转为企业的科研院所,由其自主选择转制方式。转制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允许以原名称办理注册登记。转为公司的,原名称可以继续使用,如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如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鼓励国外跨国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改组改造,创造适度竞争局面,促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对不需要国有经济控制的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允许外商控股或整体收购,企业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

放宽主管部门的认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划转到国有独资公司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政府授权的相关机构的批准文件或划转后的国有产权登记证明予以办理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变主管部门的备案登记。

全民所有制企业因主管部门已改制或划转为公司制企业且未变更主管部门的,在办理变更、备案等登记事项时,需要出具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可由已改制或划转后的公司作为主管部门出具有关批准文件。

另外,企业、事业单位改制前经营(业务)范围中已取得的专项许可,在有效期内,改制登记时可不重新办理审批或换证手续,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业单位改革方案 事业单位改革2015最新消息:登记申请无需交三种报告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申请改制设立或变更登记,可以不提交改制方案、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但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管部门或出资人等有权机构出具的批准改制文件。

工商部门提醒,在审查时应当注意相关批准改制文件是否载明下列事项:批准改制方案,并同意企业、事业单位改制;对企业、事业单位净资产评估价值和改制后企业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出资方式的确认;企业净资产的处置;企业职工的安置。

《 人民日报》( 2015年01月04日03 版)

编者按: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全面深化改革作出战略部署。2014年,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在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改革举措。这些改革举措中,哪十项最受网友欢迎?日前,中国政府网微博推出“网友最关心的国务院2014年十大政策”评选投票。1月3日投票结果正式揭晓,本版梳理了这十大政策的亮点。

1 简政放权扩大改革成效

1.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权

■国务院多次发布文件,共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200余项

■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100多项

2.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

■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

■取消年检制度,建立年报制度

3.推行政府权力清单

■国务院审改办3月17日公开了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

4.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4年5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公布:

■启动实施第二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新增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县(市)700个,使试点县(市)的数量覆盖50%以上的县(市),覆盖农村5亿人口

■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要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

■清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

■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积极推进跨省(区、市)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服务

■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加快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

■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35元

5.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2014年7月,《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布: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建立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6 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014年2月,《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公布:

■到“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继续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缴费标准统一归并调整为每年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并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确定最低标准,并将建立正常调整机制

7 加强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

2014年5月,《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公布:

■2014—2015年,单位GDP能耗、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逐年下降3.9%、2%、2%、2%、5%以上,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两年分别下降4%、3.5%以上

■2015年底前再淘汰落后炼铁产能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

■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及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上耗煤项目,要严格实行煤炭消耗等量或减量替代政策,京津冀地区2015年煤炭消费总量力争实现比2012年负增长

6 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2014年9月,《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公布:

■2014年上海、浙江启动高考改革试点,2017年全面推进,到2020年基本完成

■试点地区文理不分科,高考总成绩由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

■完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提供同一科目参加两次考试的机会;规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高职院校考试招生与普通高校相对分开;增加使用全国统一命题试卷的省份

■减少加分项目,取消体育、艺术特长生加分

■完善和规范自主招生;改进录取方式,高考成绩公布后填报志愿

■提高中西部地区和人口大省高考录取率,增加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人数

(详细报道见本报2014年9月5日第三版)

8 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

2014年5月,《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公布:

■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

■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在电商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详细报道见本报2014年5月14日第十三版)

9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2014年7月,《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公布:

■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对现有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有偿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能取消的尽快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要规范时限和收费

■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

■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实行优惠政策招商的行为,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设定歧视性准入条件及收费项目等行为

■逐步建立包括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统计等所有信用信息类别、覆盖全部信用主体的全国统一信用信息网络平台

(详细报道见本报2014年7月9日第一版)

10 推进价格改革

2014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推进价格改革:

■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实行公开透明的市场化定价,有利于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合理的价格信号促进市场竞争,破除垄断,撬动社会资本投资,以结构性改革的成效推动转方式、惠民生

■充分考虑竞争条件和对市场、社会的影响,以逐步有序的方式,改革能源、交通、环保等价格形成机制,疏导价格矛盾,稳步放开与居民生活没有直接关系的绝大部分专业服务价格

■抓紧制定价格改革方案,做到统筹配套,成熟一项、推出一项

■完善监管措施,维护良好价格秩序

(详细报道见本报2014年11月16日第一版)

11 发展慈善事业

2014年12月,《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公布: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稳妥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逐步下放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权限

■基金会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慈善组织应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

■应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作为旨在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改革内容,人社部将在2015年谨慎稳重推进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而人社部率先推进的《工资支付条例》,将替代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并有望成为下一步工资收入分配改革的破冰之作。

在日前召开的全国人社工作会议上,人社部部长尹蔚民表示,2015年人社部将逐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做好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工作,进一步健全企业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

据一位参与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专家表示,工资收入分配改革涉及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诸多部门,改革主体和内容庞大而繁多。央企高管薪酬改革方案目前已经尘埃落定,接下来人社部将重点推进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员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建设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改革。

据悉,《工资支付条例》仅重点解决工资支付问题,将在之后出台的《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则将真正推动各地建立起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上述专家表示,《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将会涉及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具体机制,以及拒不执行该制度所应该受到的惩罚。不过,该条例出台时间尚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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