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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州生育保险实现机关企事业单位全覆盖

时间:2015-01-23 14:15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森林狼   点击:次  

个体户及其职工也要参加生育保险、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男职工护理假可享10天生育津贴……昨天,备受关注的《扬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炉,自2015年1月31日起施行。《办法》有哪些新变化?又将给广大职工带来什么利好?本文为您逐一解读。

记者了解到,以前我市生育保险的适用对象局限于为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户不在范围之列。

如今在扬州创业的个体户日趋增多,边当老板边当职工,生孩子的费用都是自己承担。不过随着新《办法》的实施,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囊括机关、事业单位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实现了对象范围的全覆盖。从1月31日起,扬州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另外,外国人在扬州行政区域内就业的,参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关键词缴费

费率降至0.5%,个人不需缴费

参加生育保险,职工要不要掏钱?《办法》适当调整了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我市将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从1%调整为0.5%,并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调整,进一步减轻参保单位负担、提高基金使用效率,需要提醒的是,参保人员个人不用缴纳生育保险费。

介绍,生育保险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关键词 产假

晚育女职工享受128天生育津贴

《办法》将计划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保留了原关于职工享受3个月以及3个月以上产假和休假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规定,并按照省规定将比例由1%提高至2%。增加了职工在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假期(包括男职工护理假)期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生育津贴的规定。

《办法》明确,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据了解,凡符合《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晚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也就是说,晚育女职工可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男职工护理假期间可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需要提醒的是,不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以及新生儿疾病筛查、护理和医疗的费用;以及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的除外);等等,都在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之内。

关键词

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

包括津贴和补助

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新《办法》规范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切实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

据了解,职工分娩、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或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时,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但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未按规定登记、缴费的,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扬州市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其中,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执行。这项规定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广大参保人员的利益,确保参保人员能够充分享受到生育保障。记者 田文荟

热点问题

未就业配偶如何享受?

享受相关费用标准的50%

《办法》将职工未就业配偶纳入到待遇享受之中。那么,未就业配偶如何享受?据了解,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职工参保地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4个月过渡期怎么算?

去年10月1日后按新规执行

《办法》从今年1月31日起执行,而江苏的实施办法从去年10月1日起施行。去年10月1日至今年1月31日期间属于过渡期,这期间发生的费用怎么办?

据了解,《办法》自2015年1月3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扬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80号)同时废止。2014年10月1日前发生的职工生育保险费用仍按原规定执行,2014年10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期间发生的职工生育保险费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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