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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南宁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提至1200元/月

时间:2015-02-14 22:01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森林狼   点击:次  

广西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南宁、柳州、桂林等五个一类地区职工最低工资本月起提高200元至1200元,全区其他类别地区职工最低工资也不同程度增加140元至175元,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也水涨船高。这是近几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线以来周期最短的一次,仅为12个月,调整后的全区最低工资标准水平平均提高20%左右。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也将陆续调整提高。

最低工资收入每年增加2400元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人员介绍,广西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类。第一类是1200元/月(月薪制,下同),比去年提高了200元,适用于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和北海5市。第二类是1045元/月,比去年提高了175元,适用于区内其他9个市。第三类是936元/月,比去年提高了156元,适用于各县级市。第四类是830元/月,比去年提高了140元,适用于各县和自治县。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也从原来的8.5元、7.5元、6.5元、6元相应提高到10.5元、9.5元、8.5元、7.5元。调整后广西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上升至全国省市排名的中间位置。

获知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到每月1200元,在南宁打工的小陈心里乐开了。小陈刚毕业,在一家公司做业务员,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他每月底薪1000元,提成另计。“在南宁生活,出门就得花钱,现在底薪涨到1200元,一年也可以增加2000多元的收入。我的话费和公交车费有着落了。”

是调整周期最短的一次

此次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继2010年、2012年之后的又一次调整。此次调整周期为12个月,这是近几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线以来周期最短的一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人员介绍,今年的调整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发布的《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倍增计划》及其配套工作方案的重要内容。

按照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需综合考虑居民生活消费,特别是食品的消费支出、职工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经济发展水平、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的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因素。《规定》同时强调,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适用范围包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这些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内的劳动者。

非货币性收入不纳入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另外,按照《劳动法》和广西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工资包括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能以其他形式替代。因此,即使用人单位包吃包住或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也不得纳入最低工资标准,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最低生活需要的工资支付保障标准,是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底线,不是工资分配的唯一标准。用人单位不能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单位的标准工资来理解。目前一些用人单位把加班加点工资、内部福利待遇等都包括在最低工资内,以及采取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等手段来混淆或曲解最低工资的内涵,是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

违规单位将被责令加付赔偿金

劳动者个人对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的,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根据相关规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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