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保障监察条例》(下称《条例》)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开始执行。
第一类地区是广州市,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小时工资为15元;
第二类地区,佛山、东莞、中山三市,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10元,小时工资为12.5元;
珠海市在省标准的基础上自行提高到月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小时工资标准13.2元;
第三类地区除原来的汕头、惠州、江门三市外,增加了肇庆市,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30元,小时工资为11.1元;
第四类地区包括余下的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十一市,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10元,小时工资为10元。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如果要做到合法用工,必须进一步规范工资支付等台账管理。台账要列明工资报酬组成、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以及应发工资项目和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接收实习、见习人员的,还应当单独建立报酬、补助、补贴的发放等相应的管理台账。
广东的用人单位发生欠薪,将影响其承接投资、申请参加政府采购,以及获得银行商业贷款等。
用人单位违法息将作为银行审办信贷业务的重要依据,今后有欠薪的用人单位将很难获得银行贷款。对于用人单位欠薪数额较大,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
广东环卫工人月薪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110%
广东省政府网站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待遇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提高环卫企业工人月基础工资最低标准,月基础工资最低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确定。政策性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应相应调整环卫工人月基础工资最低标准。纳入环卫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环卫工人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
珠三角岗位津贴不低于每人每日10元
《通知》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调整环卫企业工人岗位津贴标准:珠三角地区岗位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日10元,粤东西北地区岗位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日8元。各地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等条件进行分档、细化,并建立弹性调整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当地财政状况和物价水平等,按照限低不限高的原则,适当提高环卫企业工人工资、岗位津贴标准。调整环卫企业工人岗位津贴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市县按现行渠道解决,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创新经费来源渠道。
企事业单位要为在职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通知》还对落实环卫工人的社保待遇做出规定,环卫企业要按规定与环卫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为环卫工人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环卫企事业单位要按规定为在职环卫工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所在地有关政策执行,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环卫工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环卫工人租赁住房可提取个人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
《通知》指出,要逐步将环卫工人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符合当地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环卫工人,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市县可集中建设一定规模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环卫工人的住房困难。长期在城镇从事环卫作业的外来环卫工人申请积分入户,可降低其学历要求并给予适当加分,对获得市级及以上环卫主管部门表彰的给予适当加分。保障符合条件的外来环卫工人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通知》还要求,通过多种渠道加大资金投入,改造升级和逐步淘汰敞开式垃圾收运设施,建成压缩式转运站。提高环卫设施设备机械化作业水平,改善环卫工人工作条件,降低环卫工人劳动强度。到2015年,地级以上市城区主、次干道的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100%,县(市)城区达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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