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5〕3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推企业转型升级,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失业保险制度,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3%调整为2%。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0.5%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因降低费率造成统筹地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先由当地基金历年结余支付,不足部分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和当地财政按规定补贴。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要加大调剂力度,根据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赤字情况、历年基金结余情况和财政状况,适当提高补贴比例。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告。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15日
上一篇:辽人社发 2015 6号文件通知
相关阅读
- 2015年起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 2015-09-28
- 2015年上海普高招生录取工作顺利结束 2015-08-17
- 谋划“十三五”,实现教育现代化 2015-08-17
- 黑龙江启动2015年“希望工程·圆梦行动” 2015-07-10
- 北京市养老保险新政策2015年最新消息 2015-07-08
本文地址:http://www.edu399.com/jyzx/135885.html
本文标题:关于浙人社发 2015 3号文件通知
- 评论列表(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