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呢?下面为大家整理了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劳动报酬权利
劳动报酬权利,简单说就是劳动者工资。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当按月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据悉,九江去年7月调整过一次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
浔阳区、庐山区、庐山管理局和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执行二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元/小时。
瑞昌市、九江县、德安县、共青城市、彭泽县、永修县、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湖口县
执行三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21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1元/小时。
星子县、武宁县、都昌县、修水县
执行四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06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6元/小时。
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1月20日):“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最低工资标准中的“正常劳动”指的是什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不包括哪些项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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