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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5-07-08 16:10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森林狼   点击:次  

1、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转接条件是什么?

答: 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申请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

①参保人员在我市办理参保时,非本市户籍且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

②参保人员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户籍为我市转回我市参保的;

③参保人员系经各区市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④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非本市户籍,但在我市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且我市为该参保人员最后一个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⑤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非本市户籍,但在我省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且我省为该参保人员最后一个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人员在省内各市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且在我市的缴费年限为最长的;参保人员在省内各市缴费年限相同,我市为最后一个参保缴费市的;

⑥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本市户籍,且参保人员每个参保缴费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

⑦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本市户籍,我省为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可根据本人申请,在我市或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

2、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养老保险按什么标准转移资金?

答:个人账户储存额:即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下同)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比例计算所得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临时缴费账户转移金额的计算方法为:全部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

3、参保人在多地区流动就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如何确认?

答: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参保人达到养老待遇领取条件,且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我省的,如何确认待遇领取地?

答:省外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且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我省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回我省,在我省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我省户籍的,待遇领取地可根据本人申请,按户籍所在地或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确定;非我省户籍的,待遇领取地根据原在省内有关市的缴费年限,按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市确定,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的,按“从长”的原则确定,缴费年限相同的,按最后一个市确定。

5、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流程是什么?

答:1、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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