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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残疾人优惠政策(2)

时间:2013-05-08 10:24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淡淡   点击:次  

    四、听力障碍人群免费配发助听器

    配发对象条件

    1.具有本区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有在聋儿康复机构进行听力言语康复训练的经历,并具有一定语言能力的听力残疾人。

    2.凡符合上述条件、经审核同意的人员,每五年可免费配发一个指定型号的助听器。

    3.对符合条件个人已安装助听器的家庭实行一次性补贴5000元,以后每满五年可免费配发一个指定型号的助听器。

    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备一定劳动能力,于2009年1月1日以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自主创业的本区户籍残疾人。

    适用时限:残疾人于2009年1月1日以后申领《工商营业执照》, 并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

    适用原则:残疾人在五年之内,不得重复享受自主创业补贴资金。

    补贴标准:按《工商营业执照》中注册资金10%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最低1500元、最高3000元的补贴。

    (享受此补贴政策的不重复享受《吴江区创业补贴实施办法》所规定的一次性补贴2000元;如已经享受,则差额部分补足)

    社会保障:

    一、无业精神(智力)残疾人生活救助

    救助标准

    由原来的每人每月按城乡低保标准的40%发放生活救助金,调整为每人每月按城乡低保标准的60%发放生活救助金。本调整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由区残联负责解释。

    二、无业重度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

    试行办法第五条 无业重残人员按《吴江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吴劳社〔2005〕93号)的规定,可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形式参加社会保险。

    试行办法第六条 无业重残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区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我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最低标准或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月缴费基数计算所缴社会保险费的25%,享受低保和低保边缘救助的无业重残人员,补贴标准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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