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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残疾人优惠政策(2)

时间:2013-05-08 10:31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淡淡   点击:次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前,应先向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或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三)优惠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1、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2、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缴纳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以在本年度内以前月份已缴纳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纳税人当年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当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当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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