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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残疾人优惠政策

时间:2013-05-08 10:31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淡淡   点击:次  

(一)适用对象

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销售外购货物、销售应纳消费税货物、销售委托加工货物和出口货物除外)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

【例题】(2007):依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民政福利企业的下列行为,不得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有( )。

A.生产销售化妆品

B.生产服装用于内销

C.批发销售饮料

D.零售日用化工品

E.生产纺织品用于出口

【答案】ACDE

1、兼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2、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3、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具体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 (含25%) ,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各种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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