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已经市政府三届五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8月30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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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残疾人困难救济补助管理,切实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的申请、审批、发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包括重度残疾人困难定期补助,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特困户残疾人的医疗康复费补助,意外事故、突发重病住院等临时困难补助以及高等院校在校残疾学生学杂费补助。
第三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并持有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可申请困难定期补助,每年申请一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第四条 享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持有残疾人证的本市常住户籍残疾人,可申请医疗康复费补助,每半年申请一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第五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并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发生下列临时生活困难情况的,年度内可随时申请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
(二)安装假肢、矫形器,实施肢残手术等,无法支付费用的;
(三)住房临时困难的;
(四)突发重病住院或罕见病症住院治疗,重度精神残疾人长期住院治疗等,家庭经济困难的;
(五)发生火灾、水灾、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等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临时困难补助标准为1000元,个别特别困难者可补助至3000元;第(四)项临时困难补助标准为2000元,个别特别困难者可补助至3000元;第(五)项临时困难补助标准为3000元。
第六条 本市残疾学生通过高等教育考试或成人高等教育考试被录取进入高等院校后,支付学杂费有困难的,在校期间可申请学杂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大专每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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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2013年七级残疾人优惠政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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