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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最新的残疾人优惠政策(4)

时间:2013-05-08 11:19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淡淡   点击:次  

情况减免相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 各新闻媒体对有关残疾人的声明、挂失、寻人、寻物启事等,要优先、免费予以刊登。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机制。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以及人民调解组织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公安、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等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

第三十四条 各区县及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铜川市人民政府2001年12月14日印发的《铜川市残疾人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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