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上报市(州)税务部门并通报同级财政部门;市(州)汇总后上报省级税务部门并通报同级财政部门。
有关我省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征管办法,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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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2013年湖南残疾人优惠政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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