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房产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自2010年12月21日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但享受该优惠政策的单位,是否必须是经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的福利企业,文件中并未明确。根据法无规定不得执行的原则,只要符合所说的条件,不论是否为福利企业,应当都可以享受该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而在此前,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的规定,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方可免税。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减免房产税。所以,各地对安置残疾人也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出台。如根据《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鄂政发[1987]64号)第七条的规定,单位雇佣聋、哑、盲、残人员占人员总数的35%以上的工厂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四)单位安置残疾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6]483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所以,各地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也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残疾人达到从业人员总数规定比例的企业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针对残疾人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540号)第八条的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所称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二)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538号)规定: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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