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85号)第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8]51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目前,各省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的减征幅度不一。如湖北省规定: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者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车船税的税收优惠。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的、专为残疾者使用的车辆,可免征车船税。
相关阅读
- 天津大学校庆“齐聚海外校友 共话母校辉煌” 2015-10-02
- 2015年天津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方案 2015-05-30
- 天津师大烧炭自杀女学生遗书曝光 系乙肝携带 2015-05-01
- 天津师大回应女生自杀事件 称有关报道失实 2015-05-01
- 天津2015退休涨养老金调整方案 2015-04-25
本文地址:http://www.edu399.com/jyzx/44775.html
本文标题:2013年天津残疾人优惠政策(5)
- 评论列表(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