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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柳州代课老师待遇新政策(3)

时间:2013-05-13 10:15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淡淡   点击:次  

和深造,并为其创造必要的条件。

市、县人民政府对中小学教师培训进修所需经费,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从每年普通教育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

(二)从每年统一征收的城乡教育费附加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安排。

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办的中小学校的教师培训所需经费由办学者负责。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对国家认定的特困县和自治区认定的贫困乡报考师范院校及其预科班的学生实行降分录取、定向招生、定向分配、推荐与考试相结合的制度;参加各种对口专业培训的在职教师应适当放宽条件。对以上升学就读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和教师,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师范院校师范专业学生和非师范院校中的师范专业学生均享受专业奖学金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队伍的稳定。

师范院校和非师范院校按国家计划任务招生的师范专业毕业生,应由教育主管部门分配到教育系统工作,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者令其改行。

师范专业毕业生分配到教育系统工作未满五年的,无正当理由,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调离教育系统。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三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每年度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教师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成立教师考核机构。

小学教学点由村委会高完小或者中心校统一组织进行考核。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和学生及其家长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教师考核档案,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级晋薪、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六条 教师的工资待遇,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工资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凡在自治区内的贫困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应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享受以下优待:

(一)在自治区认定的贫困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工资向上浮动一个等级;

(二)在国家认定的贫困县的贫困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工资向上浮动两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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