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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柳州代课老师待遇新政策(5)

时间:2013-05-13 10:15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淡淡   点击:次  

(二)对应届师范专业毕业生擅自截留或令其改行的;

(三)克扣、挪用教师工资和政策规定补贴的;

(四)强制教师捐资、订阅书报杂志及其他侵犯教师合法收入行为的;

(五)侮辱、殴打教师的。

第三十六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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