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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十八大代课老师新政策

时间:2013-05-13 10:49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淡淡   点击:次  

广东省教育厅下发相关通知,今年我省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湛江、肇庆、茂名、惠州、梅州、汕尾、河源、阳江、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l4个地级市以及江门恩平市)中小学代课教师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有如下规定:在今年暑假期间参加由华南师范大学和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进修学校共同组织实施的代课教师培训的人员,经考核合格由华南师范大学发给培训合格证书者,在申请相应教师资格证书时,可凭培训合格证书免修相应层次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代课教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工作,可由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委托代课教师所在学校组织开展,但各认定机构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并且不能向代课教师收取测评费用。

相关政策: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第一条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国家级和省(部)级。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一)国内首创的;

(二)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

(三)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的。

第六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授予相应的证书、奖章和奖金。

第七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其中授予特等奖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 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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