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铁路局2013年增加职工工资实施办法:根据铁道部《关于2013年增加企业职工工资的指导意见》(铁劳卫函〔2013〕2号)精神,结合铁路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增加职工岗位工资
(一)增加范围: 2013年1月1日在岗职工、局组织输出的集体外出劳务人员、组织安排离开工作岗位到学校学习的原在岗职工。
(二)增加标准:岗位序列1—9档的岗位工资标准增加360元,22—26档的增加490元,9—22档之间按档差10元的标准递增。
(三)相关问题处理
1.这次增加的岗位工资,作为计算职工加班工资的基数。
2.在执行见习、学徒、熟练期工资待遇的人员,在现行待遇基础上每月增加360元。
3.退役士兵入校培训并享受培训待遇的,在现行待遇基础上每月增加360元。
4.按照局现行规定,经组织安排离开工作岗位到学校学习的原在岗职工,其入学期间享受与在岗职工同等待遇的,增加岗位工资的有关手续由原单位办理。
5.局组织输出的集体外出劳务人员,增加岗位工资的有关手续由原单位办理。
6.已办理“内部退养”人员,按照《沈阳铁路局富余人员“内部退养”管理暂行办法》(沈铁劳函〔1997〕32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内退人员执行规范津贴补贴前标准,即在2010年1月1日提高岗位工资后标准加2011年和2012年增加额基础上,增加本次增加额)。
7.个人外出劳务人员、因病长休享受疾病救济费待遇人员不列入这次增加岗位工资范围。待本人正式返岗工作时,按提高后的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8.各单位按任免权限及局规定的《增加职工岗位工资通知书》办理有关手续。
9.自2013年1月1日起,提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职工应付工资水平,即最低应付工资标准由“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高到“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实付工资标准继续按现行标准执行,暂不变动。在岗职工受处分、离岗培训期间的最低实付工资,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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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2013年沈阳铁路局涨工资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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